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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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11
患 者 的 十 项 权 利
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健康权 :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的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下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
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患 者 的 义 务
(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
(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
(6)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9)支持医学发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