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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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23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秩序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通〔2014〕249号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患者安全为重点,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一)加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荆楚行等活动,建立健全医疗质控网络体系;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管理、处方管理等核心制度;严格执行技术准入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医疗质量。
(二)落实病人安全目标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提高用药安全;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的渠道和机制,正确执行医嘱;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防范和减少患者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要制订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三)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医疗机构要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符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制度体系,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医疗行为,优化服务措施
(一)规范医疗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的管理。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为患者提供温馨人文关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主动改善服务,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加强医疗收费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未经省级物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按自行设立的检查治疗基本组合项目(打包)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并收费。严禁采用挂床,不合理住院等方式套取医保资金。
(四)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向患者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信息,住院收费实行“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建立科学考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关于对公立医院实施总体考评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50号)文件精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控制成本,科学施治,优化收入结构。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医务人员不得参与统方,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及相关信息。严禁医疗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进一步细化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标准和措施,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责任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秩序,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未经准入开展诊疗服务的,应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主管院长及科室负责人予以处分。
对不按临床路径导致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对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记分管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统方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次等处理,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理。
对收取药品、器械回扣的医务人员,一经发现以市州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予以低聘、解聘处理,直至停止执业许可。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药占比超过平均值10个百分点的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处分。
对挂空床套取医保、新农合资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全部追缴所套资金,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向科室下达创收指标、出租科室、不合理收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处罚,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对医院院长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各项要求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医院等级评审、评价以及重点专科评审的重要内容;在医疗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方面,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