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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院警务室建设暂行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15

点击:30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警务室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院警务室是指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医院警务室是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延伸,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在二级或其它医院,可根据医院规模、周边治安状况及工作需要等,视情设立警务室。

第五条 医院警务室的设立和撤销,由医院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内保)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医院警务室的设置应方便群众报警和求助,不得与医院保卫或其他部门共用办公场所。

医院应提供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供警务室使用, 并配备桌椅、资料拒、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设置供群众书写、饮水、休息等便民服务用具。

第七条 医院警务室名称统一为“XX公安局(分局)XX派出所XX医院警务室”,其外观样式、标牌、公示牌等与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一致。

第八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主要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兼任。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调配,相对固定。

第九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职责:

(一)收集、上报医院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犯罪线索、不安定因素及维稳工作情况,及时接受、处理群众报警求助。

(二)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处置因医患矛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三)负责办理发生在医院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办发生在医院内的刑事案件。

(四)监督指导医院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要部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五)定期向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报告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医院警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每周到医院工作应不少于2次。医院应落实2名以上专职保安员或协警协助警务室民警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警务室应当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见附件),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电脑。主要包括:

(一)《民警工作日志》;

(二)《接待群众登记簿》;

(三)《医院安全防范情况登记簿》;

(四)《安全检查情况登记簿》;

(五)《调解纠纷登记簿》;

(六)《刑事案件登记簿》;

(七)《行政案件登记簿》;

(八)《群体性治安事件登记簿》;

(九)《“医闹”人员情况登记簿》;

(十)《职业陪护人员情况登记簿》。

第十二条 医院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与医院保卫、医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商,及时分析、研判危害医院诊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工作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警医联防、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民警在医院警务室工作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单警装备。办理和处置案事件等警务工作时应依法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对医院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制订考核办法,每月对民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五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应加强对医院警务室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及医院警务室民警的业务培训,不断规范和加强医院警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医院警务室民警、专职保安员、协警在维护医院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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